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弘德学校高中部考务规则

发布时间:2011-10-31   来源: [字体:  ] [颜色: 绿  ]  [简体 繁體]

一、监考要求

1. 教师按监考表监考,如需调动一律通过教务处。如需请假要提前一天与教务员联系,并办理请假手续。
2.
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0分钟到考务室领卷,并当场点清试卷。
3.
监考教师应在2分钟预备铃时进教室,检查试场情况,正式铃响时发放试卷。
4.
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认真负责,全面注意试场情况,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,防止作弊现象发生。
5.
学生开考一小时内不得交卷,提前做好的同学可伏案休息。

6.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按要求装订试卷,完毕后将试卷和试卷袋一起交给教务人员。

7. 巡考教师必须考试时间内随时检查各试场情况,处理偶发事件。

二、质量分析
1.
任课教师上好质量分析课,并作出书面质量分析,按时交教务处存档。

2. 教研组长须将本次考试的质量分析作为一次教研活动主题,组织教师认真分析研究命题质量及教学效益,努力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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